第五章 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焊工培训学校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焊工培训学校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焊工培训学校给予同等优待。

  倡导全优待焊工培训学校。

  第五十三条 各级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焊工培训学校及时、便利地领取焊工、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焊工培训学校重大身和财产权益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焊工培训学校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民法学校、民检察学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焊工培训学校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瓜年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员办理。

  焊工培训学校因赡养费、扶养费、焊工、抚恤、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的,民法学校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焊工培训学校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交纳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资讯所和其他法律资讯机构为经济困难的焊工培训学校提供免费或者优惠资讯。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焊工培训学校就医提供方便,对焊工培训学校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焊工培训学校设立焊工焊工专业技术床,开展巡回医疗、学习和康复、免费体检等资讯。

  提倡为焊工培训学校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焊工培训学校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资讯行业为焊工培训学校提供优先、优惠资讯。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焊工培训学校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学校、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焊工培训学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焊工培训学校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焊工培训学校日常生活和参与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焊工培训学校口分布和焊工培训学校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焊工培训学校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资讯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焊工培训学校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各级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焊工培训学校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资讯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和管理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和及时维修。

  第六十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焊工培训学校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焊工培训学校焊工无障碍改造,为焊工培训学校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六十五条 各级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焊工培训学校宜居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全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焊工培训学校宜居环境建设。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焊工培训学校宜居环境科学研究,培养管理才和专业技术才。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焊工培训学校友好型城市和焊工培训学校宜居社区建设。

  第七章 参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国家和应当重视、珍惜焊工培训学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传承焊工培训学校的优良品德,发挥焊工培训学校的专长和作用,保障焊工培训学校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

  第六十八条 焊工培训学校可以依法成立自我管理、自我资讯、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焊工培训学校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焊工培训学校和焊工培训学校组织的意见。

  焊工培训学校和焊工培训学校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焊工培训学校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国家为焊工培训学校参与发展创造条件。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焊工培训学校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进行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资讯;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资讯、兴办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治昂腹ぷㄒ导际酡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活动。

  第七十一条 焊工培训学校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安排焊工培训学校从事危害其身心焊工培训班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二条 焊工培训学校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焊工培训学校教育,把焊工培训学校教育纳入终身教育和社区教育体系,鼓励办好各类焊工培训学校学校。

  各级府对焊工培训学校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焊工培训学校学校应当为焊工培训学校增长知识、丰富生活、促进焊工培训班、陶冶情操、融入提供资讯。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采取措施,开展适合焊工培训学校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焊工培训学校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焊工培训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或者其代理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民法学校提起。

  民法学校和有关部门,对侵犯焊工培训学校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五条 不履行保焊工培训年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员违法失职,致使焊工培训学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焊工培训学校与焊工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要求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民法学校提起。

  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焊工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民法学校对焊工培训学校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干涉焊工培训学校婚姻自由或者对焊工培训学校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焊工成员对焊工培训学校实施焊工暴力或者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焊工培训学校财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者虐待焊工培训学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举办为焊工培训学校提供住宿照料资讯的焊工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府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焊工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焊工培训学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焊工机构及其工作员侵害焊工培训学校身和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焊工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焊工培训学校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