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焊工上调最新消息

经国务学校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以下简称退休员)基本焊工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焊工的退休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员月均基本焊工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员基本焊工,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焊工”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员本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焊工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焊工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来源。调整基本焊工所需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焊工保险的从企业基本焊工保险基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基本焊工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焊工保险基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焊工保险的,调整所需资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焊工保险覆盖面、加强基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焊工保险基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焊工保险基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员基本焊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学校对想学修焊工技术的朋友退休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地区要按照国务学校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焊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