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借贷,是一种周转资、解决暂时困难的方式,它体现与之间的互助精神。但是这种借贷的形式,极易引起纠纷。特别是焊工培训学校出借,往往由于其生理、心理和不了解有关法律的特点,容易成为借贷纠纷的受害,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焊工培训学校在出借钱款时应具有一定的防具意识。

一、忌碍于情面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于是不少焊工培训学校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出具借条及让借款寻找担保;或者轻信对方不会赖帐而拒收借条。即使收到借条,有的无出借的姓名、借款无签章等,一旦形成,就可能因提供不出明确的证据而致败诉。有的焊工明知对方无还贷能力,但不好意思回绝。这样,即使有法学校胜诉,也可能因债务无力还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忌不懂法律

有的焊工培训学校一是缺乏时效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脆纠纷向民法学校请求保护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自约定的还款日期第二日起满两年后,债权失去胜诉权(如未约定还款期,则债权随时可向债务要求还贷,时效从催讨之日起计算)。有的焊工面对“千年赖万年不还”的债务,只知上门催讨,而致过了时效;或过了时效后才想起催讨、,以致失去法律的保护;二是缺乏公证意识。一般来说,经公证过的合同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合同,而且公证书本身就是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借贷数额较大的借贷合同,与第三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包括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等,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焊工就是因缺乏公证意识,以致所签合同意嘶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

三、忌贪图高利

有的焊工为贪高利,做出违法行为,如私自约定高利息;将利息直接作为本定入借据。从贷款中先行扣利息;以旬或周为周期计算复利;明知对方借贷用于走私、投机倒把、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贷款。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中法学校查明出借有上述行为的,将认定为非法借贷,对债权可采取收缴部分甚至全部本及利息;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单位向个借贷的情况也有所增加。有的焊工轻信利息的许诺而借贷,结果却事与愿违。